2011年9月7日、11日,姜小姐先后在机场办理登机牌时,航空公司均使用了8月15日订购的高价位上海至丽江的往返机票办理了登机手续。姜小姐后来得知上述情况后,曾要求航空公司办理重复订票的退票手续,而航空公司以未使用的机票是低价折扣机票为由拒绝全额退票。
姜小姐诉称,因误解,在航空公司处重复订购了机票。航空公司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,使用定价较高的机票为她办理了往返机票的登机手续。现起诉要求判令航空公司为自己办理2011年8月15日订购机票的退票手续并支付退票款4750元。
被告航空公司辩称,姜小姐重复订票的行为是其自身原因造成;在办理登机过程中姜小姐自愿选择使用高价位机票。现在姜小姐要求全额退还高价位机票的做法不合理,故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。
在审理中,航空公司虽同意按照姜小姐未使用机票票价的80%退费,未使用机票的机场建设费、燃油附加费全额退款,但姜小姐不同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