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的征收通知
2005年7月25日国家发改委、民航总局紧急下发了《关于国内航段收取燃油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。自2005年8月1日(旅行日)起,各航在所有国内航线(不含内地与香港和澳门)开始征收燃油附加费。
1,征收标准:
国内航班(含国际航班的国内段),航距在800公里以下的航段,每一航段向每位旅客(包括成人、儿童 和婴儿)征收人民币20元,航距在800公里(含)以上的,每一段征收40元。
2,征收期限:
2005年7月27日(含)以后出票或者更改至2005年8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旅行的客票需征收燃油附加费。